首页» 协会章程

河北(景州)橡塑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河北(景州)橡塑产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河北(景州)橡塑产业协会是由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在景县范围内从事橡塑产品及配套产品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自愿参加的非营利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决策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自主、自立、自律、自强原则,实行企业家办会,全面提升企业家素质,为推动全县橡塑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管理原则: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喜洋洋宾馆二楼,本会的工作机构为秘书处。
第二章 任务和责任
第七条:本会以服务会员、信息交流、协调合作、推动发展为根本职责。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1)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上级组织的重要活动;
(2)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
(3)教育会员守信用、讲效益、重信义,规范企业行业,净化市场,促进公平竞争;
(4)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人才、信息、生产、管理、资质、融资、法律、法规等服务;
(5)根据会员要求,积极开展参观、考察、联谊活动,举办各类推销会、交易会等贸易活动,为会员广交朋友、广获信息、广拓渠道、广播信誉、广聚财源提供机遇,创造条件;
(6)促进同民间协会(商会)的广泛联系,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和产品出口等方面为会员牵线搭桥;
(7)教育会员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光彩事业”活动,并组织会员踊跃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8)及时向县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应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入会条件及会员权益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橡塑产业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以及与行业相关的配套企业。该企业必须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企业。
(3)景县范围内具备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入会程序:
(1)交入会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由本会秘书处审查,并提交理事会研究批准。
(3)由本会秘书处发给相应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优惠参与本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3)获得提供的经济、技术、人才、信息、生产、管理、资质、融资、法律、法规等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执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2)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3)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4)向本会提供相关的企业数据资料;
(5)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不论其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相应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脱会,年终在会员大会和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十五条: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理事人选。应在有代表性而且实际独立存在的会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中产生。凡非法定代表人作为候选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合法手续。
第十八条:召开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决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日常工作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会务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关、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指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10)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增加或减少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处分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决策顾问委员会,主要由德高望重的业内行家和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组成。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赞助、捐赠;
(3)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政府资助;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体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遇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